新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动自治区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自治区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意见》(新政发〔2017〕15号),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现就推动自治区建筑市场统一开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简化前置管理手续,区外建筑企业(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质量检测机构等企业)进疆承揽业务,实行与本地建筑企业同等待遇,促进区内、区外建筑企业公平竞争,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公平公正的建筑市场环境。
     二、自2018年5月起,取消区外进疆建筑企业登记管理制度,实施信息报送制度。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区外进疆建筑企业信息报送实施统一管理,各地、州、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区外进疆建筑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文件要求。区外建筑企业进疆从事建筑活动,应登录新疆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新疆工程建设云,网址:http://jsy.xjjs.gov.cn),注册报送企业基本信息和人员信息(信息报送内容及流程见附件1)。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确认通过后,通过新疆工程建设云向社会公开。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规范区外建筑企业进疆承揽业务活动,严肃查处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及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等行为;对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作为不良行为信息向社会公布。在办理招标投标手续、合同备案、施工许可时,通过新疆工程建设云进行查验,确保信息一致。
    四、为及时掌握区外进疆建筑企业产值情况,要求其在每年12月20日前将企业全年经营情况按照行业上报统计信息。
    五、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疆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新建法〔2005〕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外勘察设计企业进疆备案及从业行为管理的通知》(新建设〔2007〕15号)、《关于区外建筑业企业进疆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新建建函〔2008〕4号)同时废止。各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本通知要求,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工作,本着“谁出台、谁清理”的原则,全面清理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企业跨地域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各项规定,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于2018年5月31日前进行修订或废止。
  各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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