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税率降低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不超过500万的增值税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2020年3月1日起,2017年以后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抵扣期限取消(以前认证期限为360天)

三、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暂缓,以下情形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1)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2)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3)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办理方式自行前往税务大厅汇算清缴或者通过个人所得税APP网上办理

四、公司购买口罩、消毒液给员工使用发生的相关费用的有关税务政策

   公司买来发给员工用于新型冠状病毒的口罩、酒精等防护用品,买的时候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公司在疫情期间购买的口罩、酒精等防护用品,用于本企业复工复产的,属于特殊时期的劳保用品,取得合法有效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疫情之前这部分进项是适用“用于集体福利”而无法抵扣。

疫情期间,为了保证工作场所安全干净卫生,我公司在网上购买了一批消毒液,但是拿不到增值税发票,这种情况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五、社保减免相关政                               

 1、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2、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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