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华成集团公司财务部报销的通知

关于甘肃华成集团公司财务部报销的通知


2017年6月财务部获悉国家税务总局最新颁布的【财税】2017年16号公告关于增值税普票的相关规定,因此财务部要求集团公司各部室、项目部、各公司人员在取得作为报销依据的普票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索取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必须填写有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发票上注明的货物名称要与实际购买的的物品一致,如购买X X一批,必须附上税控系统开出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3.发票备注栏需注明费用发生的所属项目的工程名称、工程地点。
4.发票上收款人、复核、开票人必须填写,且不能为同一人。
5.发票专用章不要加盖在开票金额上。
未按以上要求填写的发票,自2017年7月1日开始,将不予报销,请集团公司各部室、项目部、各公司人员现在开始应规范索取发票。


 财务部
2017年6月23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现将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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