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分包和劳动用工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分包和劳动用工管理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劳务分包和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落实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责任,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印发<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劳务分包和劳动用工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
1、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是施工活动的组织者,要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劳动力调配和工资发放全面负责,要切实提高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和掌控能力,不得非法使用“包工头”以包代管。中标项目经理要直接指挥和组织施工,现场劳务管理人员配备要足额到位,切实做好对农民工实名登记、合同签订、持证上岗、出工考勤、进出场管理、工资发放、月结季清等工作。
2、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项目;不得出借资质、挂靠施工;不得将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3、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其施工和发包的专业工程及劳务作业的劳务管理、工资发放负总责,必须设立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现场的劳务队伍和工人的管理。
4、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需对外进行劳务作业分包的,必须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并与其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严禁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劳务资质的企业或“包工头”,不得擅自使用“包工头”挂靠施工,并将工程款或工人工资直接发放给“包工头”。
5、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在选择劳务分包队伍时,要全面了解劳务企业的社会诚信度,选择履约守信、服从管理、施工能力和质量良好的劳务队伍合作。要建立劳务分包企业管理考核机制,实行优胜劣汰。选择优秀劳务分包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保证劳务分包队伍的质量。
(二)劳务分包企业
1、劳务分包企业是为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配备施工所需专业劳务工人的组织者,必须取得相应的劳务分包资质,并在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内从事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活动,不得承包分部分项工程。
2、劳务企业要真正建立起自己的人员队伍,有效减少农民工的流动,使之逐步成为核心劳务层。劳务工长只是农民工进城务工的带头人,不得整体或部分承包各分部分项工程。
3、劳务企业应使用自有劳务工人完成承接的劳务作业,严禁再行分包或将劳务作业转包给“包工头”进行施工,不得成为“包工头”挂靠的“皮包公司”。
4、劳务分包企业应在施工现场设置项目管理机构,对施工现场的务工人员进行全程管理,并服从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管理。必须与务工人员签订劳务用工合同,按时上报工人出勤、工资发放情况,并接受总承包企业检查、监督。
鼓励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拥有自有核心劳务层,使务工人员逐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形成以技师为技术带头人,高级工为骨干,中级工为主体的,工种配套的核心劳务队伍。
(三)劳务分包企业
1、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实行务工人员实名制管理制度。应指定足够的专职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的务工人员的来源地、姓名、身份证编号、岗位证书编号、工种、等级、培训日期、劳动合同编号、考勤编号、进场时间、离场时间等信息进行实名登记造册,建立统一的施工现场劳动用工管理台帐,并根据流动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工人进出场记录完整。严禁使用未携带身份证的务工人员。
  2、强化劳动用工合同管理。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在所有务工人员上岗前与其认真规范地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合同中要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合同工期、工作岗位、工资标准、工资结算方式、工作内容及各工序的比例、工资支付方式和时间、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窝工工资、安全责任、质量标准及违约处置方式、材料节超、遵纪守法、违约责任等内容。按完成工程量结算工资的劳动合同中要明确工程量计算方法和约定单价。严禁与“包工头”签订合同。
  3、劳务分包企业应加强对务工人员的培训,实行全员持证上岗制度。要充分利用工地职工夜校对务工人员进行岗前技能培训,包括劳动法律常识(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知识)、职业道德、质量安全生产常识、施工技术、建筑材料及成品保护、城市社会生活常识等,营造职业技能等级与劳动报酬挂钩的机制,鼓励劳务人员自愿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全面提高建筑劳务人员素质。
  4、劳务分包企业在每个在建项目都要建立“日清月结”制度。应当每日对每个工人的工作量进行核实,并各方签字。应每月对工人应得工资进行核算,并在工地现场公示栏进行公示,接受劳务作业人员的监督。要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给务工人员工资,并发放到工人手中且拍照留存备查。不得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者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转发,不得以工程款拖欠、结算纠纷、保修、垫资施工等理由随意克扣或无故拖欠。
  5、劳务分包企业要关心工人的工作、生活条件和状况,准确掌握工人思想动态,遇到问题及时解决,避免事态扩大。
(四)加大监管力度,落实相关责任
1、加大对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建设单位未尽到监督责任,没有将工资优先支付,引起上访事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全市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停止招标资格等处罚。施工企业因责任不落实,劳务管理混乱,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降低诚信等级、停止投标资格、不受理企业资质升级增项或撤回资质证书等处罚。
2、建立健全重要管理岗位人员信用管理系统。建立施工企业工程项目负责人、劳务分包企业现场负责人等重要岗位人员的信用档案。对发生违纪违规行为、拖欠工资、以讨薪为由谋取不当利益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责任人,给予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停止投标资格、吊销岗位资格证书等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3、加强对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的动态管理,对劳务分包企业进行核查,对于达不到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劳务分包企业,应依法撤回其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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