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建企税负是增加了还是减少了?

     “营改增”是当前国家推出的最重要税制改革措施,也是最大的一项减税计划。建筑业“营改增”自2016年5月1日开始实施,至今已经一年多,目前实施的具体情况如何?根据行业呼声和诉求,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专门成立课题调研组,对全省建筑业“营改增”实施及企业税负变化等情况进行了深入调研和分析探讨,形成了课题报告、提出了相关意见和建议,以期能引起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尽快出台建筑业“营改增”有关实施细则和完善措施。

    一、江苏建筑业认真贯彻执行“营改增”政策   自7月中旬至8月底,协会采取问卷调查、座谈交流、实地调研相结合的方式,对全省205家施工企业进行了网上问卷调查、对15家建筑企业进行了实地调研,并召开了5次“营改增”专题座谈会,专门听取施工企业对“营改增”政策的有关意见和建议。建筑业“营改增”后,江苏省大中型建筑企业还没有可以完整测算税负情况的代表性项目工程,对于一般计税项目的税负变化情况,施工企业只能对已缴纳和预估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与同期缴纳营业税进行对比分析。调查问卷显示,超过50%的企业反映“营改增”带来税负增加,大多数建筑企业反映通过预估企业整体税负将会增加2%~5%,也有不少企业反映税负将增加6%~10%;有24.39%的企业反映税负减轻,这部分企业大多数以钢结构、机电安装等经营性项目为主;有20%的企业表示整体税负情况基本持平,增值税实现了减税但造成了其他税种税负增加。二、建筑业“营改增”全面推行意义重大 

   通过调研,大家普遍认为:从长远来看,建筑业“营改增”全面推行对行业发展的意义是巨大的,对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是有促进作用的,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有利于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有力地打击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极大地保护了直属经营企业;

   二是有利于提升企业自身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

   三是有利于促进企业规范核算、依法纳税,进一步提升会计信息披露质量;

   四是有利于促进企业加快设备更新,提升技术装备水平;

   五是有利于加快推进行业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加快装配式建筑推广进程。

     三、“营改增”实施中的突出问题及完善建议 

    从长远来看,“营改增”对建筑业发展有积极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企业遇到了种种问题,有的问题直接造成了企业税负的增加、有的造成了企业成本大幅增加、有的给企业管理带来了巨大风险。据此,通过认真分析和研究,现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一)建筑业“营改增”实施中有六大突出问题

    1、地方要求在项目所在地成立子(分)公司,给企业增添了负担。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1号文件出台以后,部分地方政府故意曲解文件第二条规定精神,陆续出台政策或口头要求建筑企业必须在项目所在地成立独立核算的子(分)公司并以其名义开票纳税,这给行业发展带来了巨大影响:

   一是按照当地政府要求新成立的子(分)公司,不具备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子(分)公司作为主体实施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有关规定。

   二是企业运营成本增加。一方面要办理营业执照、银行开户、国地税申报纳税和材料发票的开票资料等事项,另一方面独立核算、独立计税、独立申报纳税均需要增加大量财务人员,大幅增加了企业管理成本,而且加大了施工企业集中管控难度。

   三是以子(分)公司开票纳税对企业的总部经济、注册地的入库税收均造成较大影响,不仅造成企业流转税外流,还造成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外流,严重影响了企业总部经济规模。

    2、“高征低扣”现象严重,建筑企业成为税负的完全负担者。

   营业税时代,上游材料供应商一般都是定额缴税,不提供发票是常态,“营改增”后,根据税负转嫁原理,如果供应商向建筑施工方提供发票,则把应由材料商承担的税收负担转嫁给了施工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变成了税收的完全负担者。“营改增”后,基于降低成本考虑,建筑企业在采购、租赁、分包等环节若没有取得足够的进项发票,则可抵扣的进项就非常少,负担也将加重。

    3、进项发票取票难、发票认证难等问题突出。

   “营改增”后,抵扣链条的畅通对企业而言非常迫切,能否取得发票、取得什么税率的发票对建筑施工企业来说意义重大。

    一是二三类地材和劳务作业取得进项发票难。黄沙、石子等二三类材料商大部分是小规模纳税人甚至是个体工商户,基本上取不到发票。

    二是劳务费的取票问题严峻,即使能通过普通劳务公司开到票,最终负担的增值税税额也都转嫁给了施工企业。此外,开具增值税发票会给劳务公司带来税收风险,如用工的合法合规性、农民工的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问题。

    三是增值税发票认证困难。由于江苏建筑业具有外向型特点,施工项目遍布全国各地,材料采购也相应分散,增值税发票数量大,收集、审核、认证等工作的难度大、时间长。按现行制度规定,进项税额要在360天内认证完毕,因此无形中加重了该项工作难度。

   4、可抵扣进项少,税负不均衡情况显著,影响施工企业资金状况。

    一是企业实际取得可抵扣的进项比较少。目前的建筑市场还是买方市场,施工企业很难充分享受政策红利。比如,甲方代扣的水、电、气等费用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因为一般情况下,工地临时水电都是用甲方项目总表之下的分表计算,施工单位得不到该项发票。又比如,企业开拓市场的前期费用,如果项目没有中标则会因为没有工程进项而无法入账、无法抵扣。

    二是税负不均衡情况显著。当前,大多数施工企业反映收到项目预付款后,就要按照业主要求进行预缴增值税。业主预付款本来付的比例就少,施工企业前期垫资普遍,对预付款再要求预缴增值税,严重影响了施工企业的现金流。在未到收款节点时,施工企业有大量进项税票留抵,造成企业月度缴税极不均衡,前期无税可缴、后期税负大幅增加。

   5、非施工单位原因,影响施工企业纳税信用评价。

    一是有不少施工企业反映,按建设单位要求开具工程款发票并送交建设单位签收后,由于建设单位自身原因遗失,施工单位处于弱势地位往往被要求重新开票,会被扣纳税信用评分;

    二是当前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已实现网上办理,极大地提高了纳税人的办税效率,但核销只能在办税服务大厅人工办理,外经证如果不能及时核销企业很容易被扣信用分;

    三是当前税务要求企业开立银行账户后,15天内要去税务局备案。建筑企业项目区域分散,业主常常要求企业在项目所在地开立银行账户。建筑企业的账户开立、注销非常频繁,如果不按时进行备案和注销,很容易被扣信用分。

    6、各地区对“营改增”后签订分包合同认定标准不一。

    在调研和座谈中了解到,大部分地区对在2016年5月1日前签订合同的,税务认定总包单位适用老项目,则分包单位任何时候签订合同都是老项目,采取简易计税。但也有部分地区存在着总包适用老项目简易计税政策,分包单位合同开工日期在5月1日后,就认定分包单位实施的是新项目,按照一般计税政策执行的情况,这样就增加了分包单位税负。

    (二)对“营改增”政策实施的完善建议

    在今年“两会”期间,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透露,“营改增”试点初期的三个小目标都圆满达到了,同时他在接受中外媒体采访时强调:“我们会同财政部根据’营改增’方方面面的情况,将会适时适当地完善’营改增’相关政策,比如我们将针对建筑业老项目渐少、新项目增多等情况,逐步完善营改增相关政策。”这充分表明,税制改革的制定者、推动者们是体察民情的,相关建筑业新项目的后续优惠政策也是值得期待的。

    调研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和《建筑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中“全面完成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的要求,认真分析“营改增”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六大突出问题,研究提出了五条解决问题的建议。

    1、建议细化相关实施细则。

    一是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围绕建筑业“营改增”出现的突出问题、共性问题,尽快出台和细化“营改增”政策实施细则,并建立全国统一的业务标准和解释口径,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对重点税源企业进行调研及政策解读宣贯。

    二是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对第11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进行规范细化,或出台细则详细解读文件,明确存疑事项,避免地方政府以保护当地税源为由强制要求施工企业在项目所在地成立子(分)公司,为建筑行业创造良好纳税环境和市场发展环境。同时建议国家税务总局从根源上研究出台中央和地方的税收分配方案。

    三是建议税务部门进行税负合理性缴纳研究,将建筑业纳税义务时间调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的当天,缓解建筑行业税负不均衡问题。

    四是针对建筑企业项目工期长、投入大、甲方拖欠工程款和施工企业融资垫付民工工资、支付材料款等普遍现象,建议国家税务总局进行调研分析,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允许施工企业融资成本能够进行抵扣。

    五是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将建筑企业开立银行账户到税务局备案的时间期限调整为3个月。

    六是建议税务部门按照李克强总理有关指示精神,加强对整个建筑产业链条的规范管理,并对上下游产业链开具不符合规定发票的企业进行警示或处罚。

   2、建议出台相关扶持政策。

    一是建议在政策可行范围内研究出台新政策,提高小规模纳税人年度开票80万元的限额,加大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普惠政策支持力度。

    二是建议对劳务单位采取定额税制,实行简易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统一按一个标准核定征收,避免开票风险,对劳务付款可以委托总包单位付款。

    三是建议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对施工企业“营改增”前购置的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根据购置的进项税额、使用年限和折旧等情况确认分期抵扣额。

    四是建议对发展装配式建筑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减税政策,从税收政策上加快装配式建筑的推广。

   3.关于商品混凝土增值税税率调整的建议。

    一是建议混凝土的增值税征收率恢复至6%。混凝土占建筑工程总造价的20%左右,但建筑企业只能取得3%进项税抵扣。以前,商品混凝土企业税率为6%,施工企业自建的商混站税率为4%。为了公平竞争,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发文调整商品混凝土的征收税率,统一为3%。该次下调,并非是商品混凝土企业的税负过高,而是为了公平税负、规范市场。目前,混凝土行业竞争有序,与施工企业的关系密切。“营改增”以来,3%的抵扣率严重影响了行业的税负,因此建议混凝土的增值税征收率恢复至6%。

    二是建议税务部门对混凝土委托加工的业务形式予以认可。假如施工单位与水泥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可取得17%进项税抵扣,然后把水泥作为甲供材供给混凝土公司,与混凝土公司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也可取得17%进项税抵扣。按照此法,国家没有减少税收,又有利于打通抵扣链条。

    4、建议简化有关业务办理手续。

    一是对于某些供货方是自然人的,建议税务部门简化门临开票的手续,方便供货方开票给施工企业用于进项抵扣。

    二是外经证既然作为税务机关内部业务联系单,而且已经在全国联网的金税三期系统上运作,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建立外经证网上核销功能,并完善全国统一的核销流程和业务标准。

    5、建议全方位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建筑业“营改增”的政策和实施细则,要保证建筑企业和建筑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贯彻执行,还要加强对业主、主管部门、税务等部门的业务培训,让地方的操作与中央的政策始终保持同频共振、同向同步。

导读:

  “营改增”是当前国家推出的最重要税制改革措施,也是最大的一项减税计划。建筑业“营改增”自2016年5月1日开始实施,至今已经一年多,目前实施的具体情况如何?根据行业呼声和诉求,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专门成立课题调研组,对全省建筑业“营改增”实施及企业税负变化等情况进行了深入调研和分析探讨,形成了课题报告、提出了相关意见和建议,以期能引起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尽快出台建筑业“营改增”有关实施细则和完善措施。

   一、江苏建筑业认真贯彻执行“营改增”政策 

    自7月中旬至8月底,协会采取问卷调查、座谈交流、实地调研相结合的方式,对全省205家施工企业进行了网上问卷调查、对15家建筑企业进行了实地调研,并召开了5次“营改增”专题座谈会,专门听取施工企业对“营改增”政策的有关意见和建议。建筑业“营改增”后,江苏省大中型建筑企业还没有可以完整测算税负情况的代表性项目工程,对于一般计税项目的税负变化情况,施工企业只能对已缴纳和预估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与同期缴纳营业税进行对比分析。调查问卷显示,超过50%的企业反映“营改增”带来税负增加,大多数建筑企业反映通过预估企业整体税负将会增加2%~5%,也有不少企业反映税负将增加6%~10%;有24.39%的企业反映税负减轻,这部分企业大多数以钢结构、机电安装等经营性项目为主;有20%的企业表示整体税负情况基本持平,增值税实现了减税但造成了其他税种税负增加。 二、建筑业“营改增”全面推行意义重大 

    通过调研,大家普遍认为:从长远来看,建筑业“营改增”全面推行对行业发展的意义是巨大的,对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是有促进作用的,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有利于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有力地打击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极大地保护了直属经营企业;

    二是有利于提升企业自身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

    三是有利于促进企业规范核算、依法纳税,进一步提升会计信息披露质量;

    四是有利于促进企业加快设备更新,提升技术装备水平;

    五是有利于加快推进行业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加快装配式建筑推广进程。

    三、“营改增”实施中的突出问题及完善建议 

    从长远来看,“营改增”对建筑业发展有积极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企业遇到了种种问题,有的问题直接造成了企业税负的增加、有的造成了企业成本大幅增加、有的给企业管理带来了巨大风险。据此,通过认真分析和研究,现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一)建筑业“营改增”实施中有六大突出问题

    1、地方要求在项目所在地成立子(分)公司,给企业增添了负担。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1号文件出台以后,部分地方政府故意曲解文件第二条规定精神,陆续出台政策或口头要求建筑企业必须在项目所在地成立独立核算的子(分)公司并以其名义开票纳税,这给行业发展带来了巨大影响:

   一是按照当地政府要求新成立的子(分)公司,不具备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子(分)公司作为主体实施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有关规定。

   二是企业运营成本增加。一方面要办理营业执照、银行开户、国地税申报纳税和材料发票的开票资料等事项,另一方面独立核算、独立计税、独立申报纳税均需要增加大量财务人员,大幅增加了企业管理成本,而且加大了施工企业集中管控难度。

   三是以子(分)公司开票纳税对企业的总部经济、注册地的入库税收均造成较大影响,不仅造成企业流转税外流,还造成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外流,严重影响了企业总部经济规模。

   2、“高征低扣”现象严重,建筑企业成为税负的完全负担者。

   营业税时代,上游材料供应商一般都是定额缴税,不提供发票是常态,“营改增”后,根据税负转嫁原理,如果供应商向建筑施工方提供发票,则把应由材料商承担的税收负担转嫁给了施工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变成了税收的完全负担者。“营改增”后,基于降低成本考虑,建筑企业在采购、租赁、分包等环节若没有取得足够的进项发票,则可抵扣的进项就非常少,负担也将加重。

   3、进项发票取票难、发票认证难等问题突出。

   “营改增”后,抵扣链条的畅通对企业而言非常迫切,能否取得发票、取得什么税率的发票对建筑施工企业来说意义重大。

    一是二三类地材和劳务作业取得进项发票难。黄沙、石子等二三类材料商大部分是小规模纳税人甚至是个体工商户,基本上取不到发票。

    二是劳务费的取票问题严峻,即使能通过普通劳务公司开到票,最终负担的增值税税额也都转嫁给了施工企业。此外,开具增值税发票会给劳务公司带来税收风险,如用工的合法合规性、农民工的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问题。

    三是增值税发票认证困难。由于江苏建筑业具有外向型特点,施工项目遍布全国各地,材料采购也相应分散,增值税发票数量大,收集、审核、认证等工作的难度大、时间长。按现行制度规定,进项税额要在360天内认证完毕,因此无形中加重了该项工作难度。

   4、可抵扣进项少,税负不均衡情况显著,影响施工企业资金状况。

    一是企业实际取得可抵扣的进项比较少。目前的建筑市场还是买方市场,施工企业很难充分享受政策红利。比如,甲方代扣的水、电、气等费用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因为一般情况下,工地临时水电都是用甲方项目总表之下的分表计算,施工单位得不到该项发票。又比如,企业开拓市场的前期费用,如果项目没有中标则会因为没有工程进项而无法入账、无法抵扣。

    二是税负不均衡情况显著。当前,大多数施工企业反映收到项目预付款后,就要按照业主要求进行预缴增值税。业主预付款本来付的比例就少,施工企业前期垫资普遍,对预付款再要求预缴增值税,严重影响了施工企业的现金流。在未到收款节点时,施工企业有大量进项税票留抵,造成企业月度缴税极不均衡,前期无税可缴、后期税负大幅增加。

    5、非施工单位原因,影响施工企业纳税信用评价。

   一是有不少施工企业反映,按建设单位要求开具工程款发票并送交建设单位签收后,由于建设单位自身原因遗失,施工单位处于弱势地位往往被要求重新开票,会被扣纳税信用评分;

   二是当前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已实现网上办理,极大地提高了纳税人的办税效率,但核销只能在办税服务大厅人工办理,外经证如果不能及时核销企业很容易被扣信用分;

   三是当前税务要求企业开立银行账户后,15天内要去税务局备案。建筑企业项目区域分散,业主常常要求企业在项目所在地开立银行账户。建筑企业的账户开立、注销非常频繁,如果不按时进行备案和注销,很容易被扣信用分。

   6、各地区对“营改增”后签订分包合同认定标准不一。

   在调研和座谈中了解到,大部分地区对在2016年5月1日前签订合同的,税务认定总包单位适用老项目,则分包单位任何时候签订合同都是老项目,采取简易计税。但也有部分地区存在着总包适用老项目简易计税政策,分包单位合同开工日期在5月1日后,就认定分包单位实施的是新项目,按照一般计税政策执行的情况,这样就增加了分包单位税负。

  (二)对“营改增”政策实施的完善建议

   在今年“两会”期间,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透露,“营改增”试点初期的三个小目标都圆满达到了,同时他在接受中外媒体采访时强调:“我们会同财政部根据’营改增’方方面面的情况,将会适时适当地完善’营改增’相关政策,比如我们将针对建筑业老项目渐少、新项目增多等情况,逐步完善营改增相关政策。”这充分表明,税制改革的制定者、推动者们是体察民情的,相关建筑业新项目的后续优惠政策也是值得期待的。

   调研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和《建筑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中“全面完成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的要求,认真分析“营改增”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六大突出问题,研究提出了五条解决问题的建议。

   1、建议细化相关实施细则。

   一是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围绕建筑业“营改增”出现的突出问题、共性问题,尽快出台和细化“营改增”政策实施细则,并建立全国统一的业务标准和解释口径,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对重点税源企业进行调研及政策解读宣贯。

   二是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对第11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进行规范细化,或出台细则详细解读文件,明确存疑事项,避免地方政府以保护当地税源为由强制要求施工企业在项目所在地成立子(分)公司,为建筑行业创造良好纳税环境和市场发展环境。同时建议国家税务总局从根源上研究出台中央和地方的税收分配方案。

   三是建议税务部门进行税负合理性缴纳研究,将建筑业纳税义务时间调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的当天,缓解建筑行业税负不均衡问题。

   四是针对建筑企业项目工期长、投入大、甲方拖欠工程款和施工企业融资垫付民工工资、支付材料款等普遍现象,建议国家税务总局进行调研分析,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允许施工企业融资成本能够进行抵扣。

   五是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将建筑企业开立银行账户到税务局备案的时间期限调整为3个月。

   六是建议税务部门按照李克强总理有关指示精神,加强对整个建筑产业链条的规范管理,并对上下游产业链开具不符合规定发票的企业进行警示或处罚。

   2、建议出台相关扶持政策。

   一是建议在政策可行范围内研究出台新政策,提高小规模纳税人年度开票80万元的限额,加大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普惠政策支持力度。

   二是建议对劳务单位采取定额税制,实行简易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统一按一个标准核定征收,避免开票风险,对劳务付款可以委托总包单位付款。

   三是建议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对施工企业“营改增”前购置的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根据购置的进项税额、使用年限和折旧等情况确认分期抵扣额。

   四是建议对发展装配式建筑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减税政策,从税收政策上加快装配式建筑的推广。

   3.关于商品混凝土增值税税率调整的建议。

   一是建议混凝土的增值税征收率恢复至6%。混凝土占建筑工程总造价的20%左右,但建筑企业只能取得3%进项税抵扣。以前,商品混凝土企业税率为6%,施工企业自建的商混站税率为4%。为了公平竞争,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发文调整商品混凝土的征收税率,统一为3%。该次下调,并非是商品混凝土企业的税负过高,而是为了公平税负、规范市场。目前,混凝土行业竞争有序,与施工企业的关系密切。“营改增”以来,3%的抵扣率严重影响了行业的税负,因此建议混凝土的增值税征收率恢复至6%。

   二是建议税务部门对混凝土委托加工的业务形式予以认可。假如施工单位与水泥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可取得17%进项税抵扣,然后把水泥作为甲供材供给混凝土公司,与混凝土公司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也可取得17%进项税抵扣。按照此法,国家没有减少税收,又有利于打通抵扣链条。

   4、建议简化有关业务办理手续。

   一是对于某些供货方是自然人的,建议税务部门简化门临开票的手续,方便供货方开票给施工企业用于进项抵扣。

   二是外经证既然作为税务机关内部业务联系单,而且已经在全国联网的金税三期系统上运作,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建立外经证网上核销功能,并完善全国统一的核销流程和业务标准。

   5、建议全方位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建筑业“营改增”的政策和实施细则,要保证建筑企业和建筑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贯彻执行,还要加强对业主、主管部门、税务等部门的业务培训,让地方的操作与中央的政策始终保持同频共振、同向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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